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9·16”泄漏事故調查報告
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9·16”泄漏事故調查報告 |
2015年9月16日17時35分左右,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宇新化工)發生碳四液化氣泄漏事故。 事故發生后,區委、管委會領導高度重視,要求各相關部門迅速開展事故處置工作,并成立了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9·16”泄漏事故調查小組。由區安監分局副局長杜海斌同志任組長,成員由區紀委監察局、工會、質監局、安監局、公安局、人社局等部門人員組成,并邀請有關專家參加。經對事故泵的事故現場勘察、現場拆卸、分解,調閱相關檔案材料,詢問筆錄,專家認定等多種方式,現已查明事故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1、單位的基本情況。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位于惠州大亞灣石化大道中電廠路2號,主要生產、銷售:甲基叔丁基醚、乙酸仲丁酯。法定代表人胡先念,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441300000092208,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一期10萬噸/年乙酸仲丁酯項目已取得相關許可,于2011年3月份投產。二期擴能項目在2014年11月14日取得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書》(惠危化項目安條審字[2014]13號)。2015年1月21日取得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書》(惠危化項目安設審字[2015]2號)。發生泄漏設備是二期擴能項目的異辛烷裝置脫丁烷塔頂回流泵。該裝置正處在試生產前調試階段。 2、事故泵情況。事故泵P4001A(現場位號P3401A),泵總成配置的電機是:南陽防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隔爆變頻電機,型號YBBP280S-2,功率75KW。機械密封:丹東克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集裝密封。出廠時均為合格。 二、事故發生的經過和救援情況 2015年9月16日17:40分左右,該公司根據生產部生產準備安排,計劃將脫異丁烷塔回流罐V3401中已經注好液位的碳四通過P3401轉至3000m3球罐區;操作工李瑜啟動P3401A回流泵電機開關,在開啟泵出口閥門時,回流泵機封壓蓋出現泄漏,在泄漏點周圍直徑0.5米范圍出現碳四液化氣氣霧,并急速氣化擴展到4-5米左右。見狀,李瑜立即關閉出口閥,同時馬上用對講機通知中控操作室,按操作規程停止電機和關閉進口閥。與此同時,同班組三個人用三根蒸汽管吹散碳四液化氣,其中兩根對準泵的泄漏點,一根往南面吹散已擴散的碳四液化氣。隨后公司主要負責人韓勇和其他人員到現場參與應急處置,用六根蒸汽管吹散碳四液化氣。在確認現場可燃氣體報警儀停止報警以后,并經前來支援的大亞灣消防大隊提供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確認后,17點55分結束應急處置,險情得到消除。 泄漏事故發生后,區安監局局長王向榮第一時間協調公安、消防、應急辦、環保等部門力量趕赴現場進行支援,以防事態惡化,消防隊于17:50左右到達現場進行處置和保障工作。
此次事故歷時較短,泄漏物料較少,沒有引起重大環境污染、人員傷亡和次生事故。 三、對事故泵的調查情況 1、設計單位:湖南化工醫藥設計院,全民所有制,化工石化醫藥行業甲級設計資質。 2、事故泵P4001A(現場位號P3401A)回流泵符合設計規范和設計選型。泵總成主要配置是:電機:南陽防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隔爆變頻電機,型號YBBP280S-2,功率75KW。機械密封:丹東克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集裝密封,識別標志C8BV-55/TP-SGF82-2,轉速2900r/min,入口壓力0.611
Mpa,API方案11+61。 3、收集了設計、泵采購安裝、吹掃、泵試運行、設備自檢、氣體分餾裝置操作規程、異辛烷裝置操作規程等等相關資料以及詢問相關管理人員。 4、調查組協同設備廠家對事故泵(P3401A回流泵)進行分解,進行事故原因分析,分解后的情況如下: (1)機械密封類型為多彈簧單端面機械密封,動、靜環表面未出現環狀溝紋、徑向裂紋,密封面沒有摩擦痕跡;
(2)動、靜環輔助密封圈未見變質、老化、開裂等現象; (3)整個拆解過程中未見明顯雜質、顆粒; (4)手動沿軸向壓縮動環,動環不動作; (5)拆下動環,機械密封安裝處軸套已銹蝕。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P3401A回流泵機封接觸的軸體表面生銹,卡死彈簧套筒,使機械密封動靜環的運動密封副失效,導致液體碳四液化氣泄漏。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宇新化工新裝置在沒有做好試運行的相關工作的情況下,投料試車,對安全生產不夠重視,是本次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 該企業雖然已經取得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但新建異辛烷裝置項目未完成中間交接就進行投料試車,試生產前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5年5月27日修正后的國家安監總局第45號令)第二十二條的要求,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也未按修正后的國家安監總局第45號令第二十三條的要求自行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 2、宇新化工領導層安全意識淡薄。 在制訂制度方面:雖然制訂了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但制度落實不到位。 在用人方面:宇新化工沒有根據公司實際需要配備足夠的人才和技術力量,導致了管理不到位,出現了管理脫節的現象。 3、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 沒有針對事故泵正式運轉前進行檢查。泵零部件運行前已經與泵送介質(水等)接觸約2個月,啟泵前未采取相應措施。 4、對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不到位。沒有經常性地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使之處于正常狀態。
五、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 碳四液化氣泄漏量約340公斤,直接經濟損失為人民幣1190元。 六、事故的性質 經調查認定,宇新化工“9·16”泄漏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七、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認定及處理建議 為吸取事故教訓,教育和懲罰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事故調查組對責任單位、責任人作出如下認定和處理: (一)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宇新化工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執行制度不到位;領導層安全意識淡薄,盲目地追求生產進度,缺乏對企業應有的管理和投入,有些崗位的人員配備不到位。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沒有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大亞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對該公司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二)對企業責任人的認定和處理 1、韓勇,宇新化工的總經理,負責宇新化工的全面工作。組織制定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到位,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沒有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沒有做好試運行的安全相關工作的情況下,組織投料試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大亞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對韓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2、葉文,宇新化工生產部負責人,負責宇新化工生產部的全面工作。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到位;沒有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宇新化工依照公司內部規定對其進行行處罰 3、游新斌,宇新化工安環部部長,主管安全、環保、職業衛生工作。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沒有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宇新化工依照公司內部規定對其進行行處罰 4、雷光忠,宇新化工設備部長,負責設備的管理、維護和保養。對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不到位,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宇新化工依照公司內部規定對其進行行處罰。 5、張新平,宇新化工設備主管,負責設備的技術問題。對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不到位,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宇新化工依照公司內部規定對其進行行處罰。 八、防范措施和建議 全區企業應以宇新化工“9·16”泄漏事故為教訓,增強安全意識、加強安全投入,嚴格安全管理,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使之落到實處,注重新老設備的維護和保養,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全方位排查治理安全隱患,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一)建議宇新化工采用本質安全性更高的機泵,增加具有化工實踐經驗豐富的管理人員,提高全廠安全生產綜合管理水平.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化工泵工作原理及操作培訓,進一步提高企業操作人員機泵操作技能、日常維護水平及故障判斷能力 (二)“9·16”泄漏事故的發生,暴露了一些企業高層領導安全意識淡薄、重生產、輕安全的觀念存在,致使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松懈、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等現象;為吸取“9·16”事故教訓,區內所有企業應加強安全培訓教育,尤其是高層領導的培訓教育,增強安全意識,嚴格安全管理。 (三)全區在建企業應嚴格按照“三同時”的要求做好設施設計等各項工作,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事故的發生。 (四)各企業應嚴格安全生產投入制度,配備好必要的人才隊伍;制訂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使之落到實處。 (五)加強工藝管理和設備的維修保養的管理。盡量選用安全系數高的設備和材料,定期維護和保養,使之處于完好狀態。 (六)定期召開安全形勢分析會,把安全生產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利用這個會議全方位地掌握公司的安全生產狀態;加大力度抓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