繞城高速“2016·8·24”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8月24日6時33分,繞城高速內側北星大道B出口附近,成都市與時俱進物流有限公司一輛牌照號為川A8X342福田牌小型貨車(以下簡稱川A8X342貨車),與一輛牌照號為川A4JT85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以下簡稱川A4JT85客車)相撞,導致面包車燃燒,造成面包車內4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400萬元。
2016年8月24日,依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成辦函〔2011〕112號)相關規定,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書長楊羽為組長,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交委、市總工會、市公安局交管局和成華區政府相關負責人參加的繞城高速“2016·8·24”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調閱資料并詢問有關當事人,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經調查認定,繞城高速“2016·8·24”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同時,事故調查組對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了處理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肇事車輛川A8X342貨車屬于成都市與時俱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與時俱進物流公司),公司成立時法人代表為賴志剛,2013年5月30日變更為吳通奎,吳通奎未參與公司管理工作。賴志剛是公司實際投資人、所有人及受益人,負責管理公司全面工作。目前,公司管理車輛1980余臺,其中,輕型普通貨車1500余臺,中型普通貨車400余臺,大型普通貨車80余臺。
(二)事故車輛和駕駛人情況。
1.事故車輛情況。
(1)川A8X342貨車。車輛所屬單位為與時俱進物流公司,車輛核定載重1495kg ,事故發生時車輛保險、年檢及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均在有效期內。
(2)川A4JT85客車。車輛所有人易仁常,登記住址為四川省郫縣花園鎮筒春村3組73號,車輛核載8人。車輛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車輛年檢、保險均在有效期內。
2.駕駛人情況。
(1)川A8X342貨車駕駛人白蘭富,男,漢族,龍泉驛區洪安鎮人,準駕車型C1,駕駛證因累積記分超過規定分值,不得駕駛機動車。
(2)川A4JT85客車駕駛人易仁常,男,藏族,四川省理縣人,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準駕車型C1。
(三)事故道路及鑒定情況。
1.事故現場道路情況。事故發生在繞城高速公路內側(自北向南)81km的北星大道B出口附近的第一條行車道內。該路段共三條行車道,車行方向右側有兩條導向車道和一條應急車道,干燥瀝青路面,有交通標志、標線,有天網監控。事故發生時,天氣為晴天。
2.事故現場鑒定情況。經四川西華機動車司法鑒定所鑒定,川A8X342貨車和川A4JT85客車發生碰撞時,不能計算出川A8X342貨車行駛速度,該車沿事故路段(第三條道)由成彭高速立交方向往貨運大道方向行駛,在向左變向過程中發生甩尾失控、逆時針旋轉約180度進入左側第一條車道,并與在該車道內同向行駛且處于制動狀態的川A4JT85客車發生碰撞,川A4JT85客車行駛速度為95km/h-102km/h(該車道限速120km/h)。
3.事故車輛鑒定情況。四川西華機動車司法鑒定所對川A8X342貨車和川A4JT85客車進行了檢測。經鑒定,川A8X342貨車轉向系統、制動系統、輪胎等所檢驗項目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未發現事故前存在安全隱患;川A4JT85客車轉向系統被損壞、制動液儲液罐滅失、左前輪胎燒毀、右前輪胎內側燒損、前后燈具受損,周邊構件見明顯碰撞和燃燒痕跡,分析認為系燃燒所致,未發現該車輛事故前存在安全隱患; 川A4JT85客車因發生碰撞,存在發動機艙內左側變形區域導線發生短路導致車輛起火燃燒的可能。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6年8月24日5時許,白蘭富駕駛川A8X342貨車從雙流區文星鎮出發,前往雙流區白家農貿市場裝載菌類農產品,計劃運送到彭州市濛陽農產品批發市場。5時50分左右,該貨車裝載完150箱金針菇(實際載重1325kg),從白家農貿市場出發,行駛到繞城高速錦城湖入口上高速,沿繞城高速內側向西行駛。6時30分,行駛到繞城高速內側81km處,成彭高速立交橋往貨運大道方向北星大道B出口附近,該車由第三條道向左側變向,因操作不當發生甩尾失控、逆時針旋轉約180度駛入左側第一條車道,與第一條車道內同向正常行駛、易仁常駕駛的川A4JT85客車發生碰撞,導致小型客車起火燃燒,車上所搭乘4人死亡,駕駛員及搭乘的3人人受傷。
(二)應急救援及善后情況。
事故發生后,白蘭富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同時撥打“110”和“119”報警。接事故報告后,成都市政府副秘書長楊羽立即率市安監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開展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等工作。
4名死者遺體于2016年 8月31日火化,死者及傷者賠償問題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川A8X342貨車駕駛員白蘭富在繞城高速公路第三條車道向左側變向時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發生甩尾失控、逆時針旋轉約180度駛入左側第一條車道,與第一條車道內同向正常行駛,由易仁常駕駛的川A4JT85客車發生碰撞,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與時俱進物流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不落實,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間接原因。
2. 成華區交通和市政局行業監管不力,對與時俱進物流公司未落實駕駛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問題失察,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一般間接原因。
四、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白蘭富,川A8X342貨車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6年9月8日被批準逮捕。
2.賴志剛,與時俱進物流公司經理(實際控制人),涉嫌犯罪,2016年 10月28 日被批準取保候審。
(二)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賴志剛,與時俱進物流公司經理(實際控制人),履職不到位,未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吳通奎,與時俱進物流公司法人代表,未參與公司實際管理,建議不作責任追究。
3. 陸煒,成華區交通和市政局運輸管理所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物流(貨運)行業監管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張愛萍,成華區交通和市政局交通運輸管理所所長,主管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5. 代蘭平,成華區交通和市政局副調研員,分管安全、執法、運輸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告誡。
(三)對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與時俱進物流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不落實。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建議按一般情節給予行政罰款。
2. 成華區交通和市政局行業安全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建議成華區交通和市政局向區委、區政府作書面檢查。書面檢查情況報市安監局。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為深刻汲取繞城高速“2016.8.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訓,進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責任,有效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以下工作建議:
(一)與時俱進物流公司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五落實、五到位”的要求對公司法人進行調整,依法依規開展駕駛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不斷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素質。要及時查閱處置駕駛員違法違章信息,確保駕駛員的駕駛證合法有效。
(二)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制定加強普通貨運安全監管的有效措施,從源頭監管入手,切實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解決運輸企業經營中的實際問題。市交委要建立監管責任清單,加強對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督促有效履行行業監管責任。
2016年12月5日